近日来,有关苹果公司的iphone6/6p手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在朋友圈刷爆,根据相关公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决定书》中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iPhone6/6 Plus两款机型。这是继苹果公司“iPad”使用权诉讼,小i机器人诉siri专利诉讼之后,苹果在中国再一次陷入侵权风波,同时这是苹果公司首次在中国国内领到“禁止销售”的禁令。
案情回顾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京知执字(2016)854-16号),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
回溯整个iPhone6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及认定经过,可以看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是相当慎重的,历时近一年半之久才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苹果公司在对iphone6的外观专利情况如下:苹果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对外正式发布iPhone6系列手机。在美国正式发布为是在2014年5月5日,也就是新品正式发布前4个月就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不过,中国作为苹果手机最大的消费市场,苹果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1日才提交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这相当于iPhone手机已销售1年左右才取得外观专利证书。
简单说,在“‘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间,尤其是前半段时间,iPhone6系列手机在国内并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这应该也是苹果公司卷入此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关键所在。
苹果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
苹果公司在近日相关声明中表示,“目前,包括 iPhone 6、iPhone 6 Plus、iPhone 6s、iPhone 6s Plus 和 iPhone SE 在内的全部机型都在中国市场销售。我们已于上个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专利侵权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审理中。”
最终结果要等司法程序进一步裁定
裕阳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类似行政裁定,不服裁定可以在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行政诉讼,预计审理时间会相对较长,并没有一定的时间标准。其时间至少在半年以上,同时一审二审两审加在一起预计时间有可能达到一年以上,甚至两年。
案件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司法程序的进一步裁定。如果法院认定苹果产品构成侵权,则苹果的相关产品会面临禁售。
裕阳专利代理人提醒:
1、外观专利为: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第一章第二条就规定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般来说,外观专利较其他两种专利在申请的时间和费用等上都有一定优势,但是因其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所以专利的稳定性较弱。
2、iPhone6被责令停止侵权事件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启示是,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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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就艾某诉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旗帜传媒)出品的电视剧《莫斯科行动》(下称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旗帜传媒赔偿艾某经济损失100万元。
艾某诉称,其自1993年开始发表的“中俄列车大劫案”相关案件侦破报道和纪实文学作品共计30余篇。1995年,电影《中俄列车大劫案》就是根据其文学作品改编,涉案电视剧系根据其编著的《中俄列车大劫案》案件故事再次改编而成,遂将涉案电视剧出品人旗帜传媒和电视剧编剧许某、胡某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旗帜传媒辩称,涉案电视剧是其邀请“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历史事件亲历者、当时的办案警官程某担任总顾问,以程某的口述作为创作依据,并以他作为电视剧主人公“陈尔力”的原型,且与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察们进行相关采访综合创作出来的全新电视剧作品。涉案电视剧不存在参考艾安军纪实文学的情况,享有独立著作权,且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都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两部作品不存在实质相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的陈述与原告作品表达的内容有许多雷同,其口述属于重复原告作品的内容,不构成新作品。程某的陈述不属于向外界首次披露,其对许某陈述的内容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因此,根据程某口述内容创作的电视剧本不能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此外,被告电视剧本和原告发表的作品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搭配,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从整体效果看,被告仍然是对原告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据此,普陀法院判决旗帜传媒赔偿艾某经济损失100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希望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近年来,国内音乐产业界呼声不断。唱片公司急在现有市场回报入不敷出,资金、人才断链,无法反哺优质内容生产;流媒体平台急在付费模式尚未成熟,业务盈利大多依靠增值服务,大多内容变现能力不足,“长尾效应”难发挥;演艺艺人急在难于获得合理充分的版权收益,且职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大量投入,唱片公司利益受损同样会给艺人带来负面影响。
6月30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沙龙在京举行,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演艺艺人、法学学者等业界多方代表齐聚现场,各抒己见,但诉求一致:我国著作权修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必要且迫切,早日实现两“权”其美,才能更好推动我国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难获合理回报
从内容策划、录制,到专辑销售、演出推广,每张歌曲专辑背后都需要唱片公司持续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唱片公司在发掘培养艺人、提升音乐作品价值、引导大众审美品味和追求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国际唱片业协会调研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19》显示,2018年全球录制音乐市场连续第4年实现增长,涨幅达9.7%,再创新高,我国音乐产业整体收入上升至世界第7位。唱片公司持续扩大投资,发掘多元市场,寻找增长途径,大力扶持艺人,为全球市场带来更多优质音乐。在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即使面临着数字音乐的巨大冲击,唱片公司为音乐产业作出的贡献并未减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全球录制音乐产业收入中有14%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而这两项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上是缺失的,这意味着,广播组织和商场、酒吧、饭店等都可使用录音制品赚取利润,录音制作者却得不到任何经济回报。目前,国内唱片公司收益大多源于流媒体平台为积累版权内容向唱片公司支付的版权费用,既没有形成健康、成熟的使用者付费模式,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利润增长点。唱片公司对于音乐产业的投资并未得到对等回报。
摩登天空副总裁范雪介绍,目前摩登天空年均发行200张音乐专辑,投入了巨额成本,单纯依靠音乐作品版权收益根本无法收回成本,需要借助音乐节演出等多种业务收益来平衡支出。录音制作者基本权利的缺失,导致扶持优秀艺人、生产高质量音乐内容变得举步维艰。正大音乐总裁蒋涛同样表示,音乐产业发展需要以量变催生质变,但在如今“流量为王”的市场环境下,唱片公司因无法获得合理回报,无法投入大量成本专注于内容生产,而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快速变现。
激发市场活力
国际上,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已得到普遍认可,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都规定了这两项权利,全球已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两项权利予以了立法保护,其中涵盖几乎所有亚太国家和地区。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仅享有4项邻接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值得注意的是,过去20年,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出租权形同虚设;互联网盗版侵权问题依然严重,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形成健康的商业模式。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认为,录音制品与电影作品从创作层面而言没有区别,词曲作者需要依靠录音制作者完成艺术审美,立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非作品欠妥。蒋涛也表示,录音制作者在音乐产业中并非单纯从事机械加工,而是予以作品艺术创造性,其创造的隐形价值附着于音乐作品上,观众欣赏的是完整的歌曲,而非单独念词或读谱,因此,应当赋予录音制作者对等的权利,这是对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进而激发产业各端活力。
“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当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令录音制作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才能有效推动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我们不应该输在立法保护的起跑线上。”周亚平说。在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看来,录音制作者缺少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就如同一个人的造血机能出现了问题。文化产业如果没有版权收益将无法践行行业使命。
亟待立法保护
自2006年开始,我国音乐产业界通过多种形式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些呼声得到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201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正式启动,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小范围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但遭到了有关行业人士的反对;同时,该草案并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
事实上,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早已实现市场化运营,广告、网络视听节目等均能为其带来巨额收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实际创收5639.61亿元,而国内录制音乐产业产值只有35.16亿元。音乐产业界认为广播电视行业不仅应该且有能力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国家一级演员、歌唱家郭蓉表示,立法不健全会导致音乐市场出现各自为营的局面以及很多不规范行为,应当尊重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激发优秀内容生产。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刘玉婉同样认为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非常必要,她作为政协委员将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呼吁立法部门加快修法步伐,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规则,更好地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认为,著作权框架应当根据经济形势来调整,以前的著作权框架依赖于复制行为,当前则更依赖于传播行为,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都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增设录音制作者的这两项重要权利。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指出,音乐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赋予录音制作者基础权利,吸引更多内容创作者,是应当给予的立法保障。(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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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晚间,汉邦高科(300449)发布公告称,公司与金运激光(300220)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双方的战略合作,推动实现数字水印技术在IP衍生品版权保护运营上的应用,探索该技术在IP衍生品产生合理价值商业模式的研究开发。分析人士认为,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巨大而技术服务应用较弱的背景下,双方合作项目的具备应用创新性,未来或将颠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2018年以来,知识产权迎来了政策调整和改革高峰,围绕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专利质量和提高专利申请效率等政策不断,可总结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强、对知识产权的质量要求更高、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效率更快。 此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已深入开展了“护航”“雷霆”“清风”“龙腾”“剑网”“溯源”等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同时还设立14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 2018年作为知识产权“强保护”元年,政策组合接连落地,为今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营造了良好的环境。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改善营商环境、激励创新行为、支撑国家产业布局上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经济也面临升级,万亿元市场空间已经开启,成为激发经济增长的又一新动能,并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国信证券表示,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已开始加强保护体系,但打击侵权力度上仍有不足。随着知识产权申请的快速增长,以及网络版权的快速喷发,巨量的内容检测确权是目前的行业痛点,而技术应用将成为有效解决途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目前仍处起步阶段,面向司法端、监管端、B端、C端的市场需求巨大,市场空间广阔。 随着科技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网络盗版、制假售假、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害等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传统的知识产权维权方式,对于互联网海量数据和层出不穷的科技侵权手段,常常束手无策。如何利用技术手段来发现和解决侵权问题,不仅要看见侵权违法行为,还要精准和快速锁定目标,成为行业关注的课题。 如国内安防行业的老牌企业汉邦高科(300449),近两年正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应用领域的布局。2017年,汉邦高科收购了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石威视专注于音视频领域,主营业务为广播电视监测业务和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媒体内容安全与服务,目前已和广电总局、美国亚马逊、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企业、机构在数字音视频版权保护有广泛合作。 “此举意味着汉邦高科由实体安防向内容安全服务延伸,由传统安防领域向数字版权保护领域拓展。”汉邦高科董事长王立群表示,通过业务的拓展,汉邦高科的数字水印技术将为数字刊物、影音的分发提高可靠的技术保障,为版权保护、内容防篡改、防剽窃保驾护航。 “经过多年聚焦于研究,目前公司的数字水印业务发展达到预期,应用前景广阔。我认为,国家下一步肯定会鼓励创新,鼓励创新就会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数字水印刚好与之契合,是一种适合于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王立群进一步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汉邦高科的核心产品包括版权保护产品Viewmark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应用于媒体内容的版权管理和溯源追踪,除了具备水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隐蔽性,鲁棒性,盲检测和可证明等特性之外,还具有水印容量大,对视频质量影响低和抗攻击强的特点。公司数字水印产品两次荣获省部级一等奖并通过了国防科学成果鉴定,是《数字内容防伪与安全取证重点实验室》共建单位,为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首批新闻出版业科技与标准重点实验室之一。公司Viewmark水印产品获得了美国VSTL认证和首批通过了ChinaDRM水印安全评估,成功应用于国家广电总局等单位,为内容安全和版权保护提供了基础的技术支撑。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汉邦高科拥有的数字水印技术,是完全有能力使用该技术取代传统模式中产权需要经产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一行为的,具体来讲,任何的知识,无论是内容还是技术,都可以被打上数字水印,进行确权、加密、防伪、追溯以及控制,而这一过程,将大大降低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提升其便利度,而这也势必将改变很多内容产业的形态,让知识产权拥有者真正获得智慧的变现价值。 随着科技创新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知识产权风口将至。近期,汉邦高科进一步推进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究,紧追风口。10月22日,汉邦高科与金运激光签署了《关于共同利用数字水印技术研发IP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战略合作协议》,开展IP衍生品无触摸式识别图片视频加密技术的研究以及IP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软硬件研究。 汉邦高科表示,通过双方的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实现数字水印技术在IP衍生品版权保护运营上的应用,探索该技术在IP衍生品产生合理价值商业模式的研究开发,不排除双方未来共同将该技术推广到更多商业或公益领域防伪、溯源及保真交易等方向的可能性。 一件商标,代表的是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口碑,信誉,文化。对于商标的防御与保护,我们都应加以关注。如果说商标注册是防御的第一步,那么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的运用,就是对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科技场景日新月异的今天,抢抓时机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是每个企业品牌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如果对商标注册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全国百强金牌商标代理人(全国仅112位)为您服务,全程1V1,专业专项专事。
上线知识产权大数据泛东北亚区域平台、发起“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在日前举办的2019中国(青岛)“互联网+”知识产权产业服务峰会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八戒知识产权)发布了其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共建的区域知识产权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并宣布将积极推动其各类知识产权资源“落户”青岛,助力该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这次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落地青岛的计划,让人十分期待。”峰会现场,一位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是专程赶来见证知识产权大数据泛东北亚区域平台的落地,也顺便向各位参会嘉宾“取经”学习。
“平台上线后,将以猪八戒网知识产权大数据为主线,立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辐射整个山东省,影响整个泛东北亚地区。”猪八戒网创始人、首席执行官朱明跃表示,平台将主要借助猪八戒网的资源优势,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中心,汇聚海量知识产权服务大数据、产业大数据、交易大数据、金融大数据、人才教育大数据和政务大数据,为青岛乃至泛东北亚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服务。
“互联网与大数据给了知识产权重新发展的翅膀。”猪八戒网副总裁、八戒知识产权总裁袁进表示,近年来,猪八戒网旗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八戒知识产权正努力尝试把知识产权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相结合,为企业构建起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屏障”。
“我们把大数据聚集在一起,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健康检测,从商标、专利、版权等维度,通过数据和图表直观展示属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大数据检测报告’,并提供发展建议。”袁进表示,多年来,猪八戒网“沉淀”了许多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可以充分利用,为企业预防风险,指引研发方向。
“平台积累了大量资源后我们也在思考,如何能把猪八戒网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落地到线下。”袁进表示,猪八戒网不仅希望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为自己所用,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也希望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宏观政策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这是知识产权大数据泛东北亚区域平台创建的初衷,也是猪八戒网努力前行的方向。“真正的产业服务要面向线下,我们要把自己成功的经验推广到更多地区。”袁进表示。
至于为何落地青岛,猪八戒网有着自己的一番考量。“青岛是国家对外开放贸易的高地,尤其是最近半年来青岛在国家战略版图地位上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我们希望猪八戒网能够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知识产权的从业者共取‘真经’,服务好国家战略,服务好企业的品牌发展。”朱明跃表示。
“近年来,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我们制定出台了若干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用以推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并满足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负责人表示,接入“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将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发展带来新契机,未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将以知识产权大数据为企业创新赋能,为产业发展提供助力。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民营企业,裕阳知识产权一直以提升知识产权行业服务质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初心,不断发展完善自身。
从最早单纯代理注册的1.0时代,到商标、专利、法律等多元化业务的2.0时代,再到如今深入结合互联网、人工智能领域,打造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服务的3.0时代,裕阳一直走在自我突破的前列。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同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发布。其中,深化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此次法律修订和支持意见的亮点之一,这既是对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的积极回应,也是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缓解融资难有效措施的凝练和升华。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尤其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自2006年开始,北京、上海、湖北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形成了北京、上海浦东和湖北三种代表方式;其相通之处都是在实行中遇到了共同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估值风险、处置风险,致使贷款风险加大,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望而却步,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实现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打通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渠道是关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确权难致使知识产权主体面临保护、实施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
其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时间性特征,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知识产权这项权利即消失。由于知识产权这种潜在的能给权利持有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特性,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价值评估困难,给质权人带来潜在的风险。
其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这是保障质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并不直接占有质押标的物,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物,再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样,如果没有统一的交易市场,被质押的知识产权能否变现、价值多少,都是未知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则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外,关键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加强控制,才能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行开来。
目前已有的风险防范策略有三种:
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担保制度,是由国家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予以承保,当企业到期不能偿债,金融机构通过处置质押物未能充分实现债权时,由该保险机构给予未实现债权的补偿;
第二,联合担保机制,是将政府担保与反担保机制相结合,由政府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押物进行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基金管理者进行反担保,并以企业信用及其他方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机制是政府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主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分担,政府给予贷款企业和中介机构适当的贴息和费用补贴,对于贷款的审核和发放,由金融机构依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和担保机构进行的;
第三,质押物置换机制是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通过规范贷款资金用途,并在贷款合同期内,用固定资产置换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从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机制。该机制是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以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标准来审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场化程度高。
从北京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上海浦东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武汉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三种代表方式来看,都是以上三种机制的不同组合;共通之处是风险在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有效降低风险对该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第一,积极引导国家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助力。如果完全以国家信用做担保,会加大国家财政负担和企业道德风险,但目前又不具备以市场为主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通融资渠道的条件。因此,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门国家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融资再保险,可能会提高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受限,因此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来考察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计划等关键因素,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盈利状况、风险等级等,提高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流通性差,一个完善的交易市场,不仅能促进科技技术成果转化,而且可以将不良贷款中的知识产权变现,有效保障质权人的利益,降低贷款风险。(本文系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基金项目(206037)研究成果,名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研究,编号:206037。)
来源:山西日报
商务部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1—9月,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34411.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8%,进出口逆差13471亿元。前9月,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234.1亿元,同比增长493%,9月当月,增长581%,创年度新高。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领域进口快速增长,表明对高端生产性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指出,从新兴服务领域看,进出口继续延续今年以来的高增长态势。1—9月,新兴领域进出口10495.3亿元,同比增长10.3%;其中出口5156.5亿元,同比增长8.5%,高于整体出口增速4.4个百分点。从具体领域看,1—9月,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2319.1亿元,同比增长25.2%;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1680亿元,同比增长38.8%;维护和维修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分别增长19.4%和19.7%。
从出口看,金融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快速增长。1—9月,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分别为171.8亿元和23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和493%;其中9月当月,上述两项服务出口分别为39.1亿元和30.8亿元,分别增长157%和581%,创年度新高。1—9月,维护和维修服务出口293.4亿元,同比增长20.4%,其中9月当月出口39.9亿元,增长58.8%。该负责人称,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领域进口快速增长,表明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我国对高端生产性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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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曙法院)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公司)与小天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环保公司)、宁波市海曙甬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甬美公司)、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华尔公司)、梁某静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天鹅环保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梁某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天鹅公司是“小天鹅”商标的所有权人,于2017年发现小天鹅环保公司将“小天鹅”作为字号与甬美公司、华尔公司共同生产某型号双桶洗衣机,遂以三公司及小天鹅环保公司股东梁某静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后因案件管辖权变更而撤诉。2019年1月,小天鹅公司重新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天鹅环保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小天鹅”字号,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小天鹅环保公司、梁某静共同辩称,其企业名称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准的,且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及个人生产或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故不存在侵权行为。华尔公司辩称,其没有参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甬美公司未作答辩。
海曙法院认为,该案虽以著作权纠纷立案,但显属案由错误,应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为案由。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天鹅环保公司在“小天鹅”字号前未添加任何具有识别作用的文字或图案,在双方都生产、销售洗衣机的情况下,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引起混淆。
此外,小天鹅环保公司成立之时,原告已在洗衣机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小天鹅环保公司仍在自身企业名称中使用“小天鹅”字样,具有“搭便车”的故意。甬美公司、华尔公司作为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对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天鹅”字号理应知晓,但仍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郑斯亮)
裕阳知识产权始终坚持着 “聚焦客户需求,提供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全案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重大使命,打造“互联网+知夫子”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旨在进一步打通整体运营平台,通过金字塔式管理案件的品质,全方位多维度协助客户进行技术创新与技术保护。
裕阳近3年为中国创造贡献发明专利4148个,使用新型专利11975个,外观专利14466个。同时,裕阳还拥有专业的专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案件监控流程,基于企业发展阶段的全产业链,从保护、管理、运营、规划全方位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难题。定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现状诊断,市场监测等增值服务,帮助客户提升市场竞争力。